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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说明作为一种对城乡建设与管理一词的权威解读,其含义仍然是不太确定的。
当然,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判决,也包括行政行为,不限于法院,也包括普通的行政机关。在收购计划得到县农地委员会认可后,县知事Y将收购令书交付给X收购其农地。
(四)违法性继承中法安定性与权利保障的权衡 如此,违法性继承论中,先行行为的公定力与不可争力均不构成肯定违法性继承的障碍。其致命的问题在于,对于先行行为之项目认定有无处分性与可否在后续行为中主张先行行为违法的关系,没有充分认识到美浓部说中迫切的必然性。有学者批评指出,田中说基本上原原本本地继承了美浓部说的第一论据。有学者称这种情形下的先行行为合法是后续行为的不成文合法要件。田中二郎1957年在其《行政法总论》中指出:应作区分,连续的二个以上行为结合在一起,并旨在发生一个法律效果时,应承认违法性的继承。
[52] 相应地,有学者将两种情形分别称为效力覆灭遮断效果与违法主张遮断效果。在我国,将这种不可诉的先行行为情形也纳入违法性继承论来探讨,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但应当明确的是,其承认违法性继承的根据不同于前述可诉的狭义行政行为情形下的承认根据。如果做出的决定是羁束行为,原则上不能仅仅因为形式上的瑕疵而撤销该行为,因为该行为在其法律效果上无论如何只取决于实体法的规定,即不存在法律结果上的选择性。
但通常情况下,更为适当的方式是将强制性欧盟次级法律规定(Sekund?rrecht),比如上文提到的《服务业指令》[69]的规定,吸纳进《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范当中。五、当下的改革方向 一直以来,对于《联邦行政程序法》内容的持续更新和现代化发展都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建议。但是到目前为止,联邦立法者还没有表现出准备着手制定相应全面法典的端倪。或者依据第46条的规定,尽管存在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但并不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
通过这次修改,首次在《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引入了电子化交流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尽管通常以成员国代表共同协作形式[63]实现的欧盟自主行政范围在不断地扩张,但是原则上,欧盟法中的行政执行性活动由各成员国国内的行政机关承担,所执行的法律不仅包括转化后的各成员国国内法,而且还包括可直接适用的欧盟法。
ZureVergabe Sch?fer, NZBau 2015,131 ff.; zur E-Justice Bernhardt, NJW 2015,2775 ff.; Müller, NZS 2014,929 ff。[40]关于这种区别参见:Maurer,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18. Aufl.2011,§7; Jestaedt, in: Ehlers/Pünder (前引书),§11。对于作出行政行为和缔结行政合同这两种主要的行政活动方式,《联邦行政程序法》又分别在第35条以下及第54条以下的条款中做出了实体法性质的规定。同时,自动程序不得限制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履行事实调查义务的活动以及相对人程序权利的行使。
[93]关于电子化行政的内容,《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只是对部分相关内容作了规定,[94]这主要体现在第3a条的规范中。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5期。[88] Vgl. allgemein dazu den European Government Action Plan 2011-2012 der EU-Kommission. Ferner z.B. Art.8 III RL 2006/123/EG; Art.34 RL 2006/123/EG. [89] Vgl. Ar t.1 des Gesetzes zur F?rderung der elektronischen Ver waltung sowie zur ?nderung weitererVorschriften, BGBl.2013 I,2749. N?her zum EGovG Prell, NVwZ 2013,1514 ff.; Müller-Terpitz/Rauchhaus, MMR2013,10 ff.; Ro?nagel, NJW 2013,2710 ff. [90] Vgl. § 2 I EGovG (dazu Schulz/Brackmann, NdsVBl. 2014, 303 ff.); zur elektronischen Aktenführung § 6 EGovG (vgl. auch Berlit, NVwZ 201 5, 1 97 ff.), zur Akteneinsicht § 8 EGovG, zu den elektronischen Bezahlm?glichkeiten § 4 EGovG. [91] Vgl. S?chsEGovG vom 9.7.2014(GVBl.2014,398); EGovG SH vom 8. Juli 2009(GVBl.2009,398). In denmeisten L?ndern liegt bisher erst ein Gesetzesentwurf für ein E-Government-Gesetz vor. [92] N?her dazu Beyer-Katzenberger, D?V 2014,144 ff. [93]关于《汉堡透明法》的内容参见:GVBI Hmb 2012,271。对事实情况的处理,比如以申请表方式,可以通过自动进行的加工处理程序来完成。
根据该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接收方设立了传输渠道,那么电子文件的传输就是被允许的。按照法院的观点,当行政机关在具体案件中遵循立法者关于预定裁量的法律意图,并且不存在明显、应当偏离预定裁量内容决定的理由时,行政机关的决定原则上不需要特别详细的理由。
[8]在这种背景之下,经过多方的推动和历经数年的立法咨询,最终促成了联邦层面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在法律规定的内容上,联邦和各州的《行政程序法》则是基本一致的。
但是,柏林、勃兰登堡州、下萨克森州、莱茵兰—普法尔茨州、萨克森州以及萨克森—安哈尔特州的立法则与此不同,这些联邦州的立法者将其自己创设的规则只限定在了少量的差别规定上,其余则通过指示参照(dynamische Verweisung)的方式适用《联邦行政程序法》。但是,在适用成员国本国行政程序法时必须要时刻注意欧盟法的优先性。[47]参见本文第三部分及前页注⑥以下内容。最后,在该次修改中还在《联邦行政程序法》第8a条及其以下的条款中加入了欧盟行政协助的相关规定。[41] Vgl. Sachs, in: Stelkens/Bonk/ders.(前引书),§46 Rn.78; Kopp/Ramsauer(前引书),§46 Rn.26 f.,32f.;Pünder,in:Ehlers/ders.(前引书),§14 Rn.84 f。值得关注的修改前后共有七次。
就目前的情形来看,这种合作程序将在《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后续修改中随同上述的报备程序、许可豁免程序及其他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一道被写入该法的规定中。截止到目前,已经有11个联邦州制定了本州内的相应法律,只有巴登—符腾堡州、巴伐利亚州、黑森州、下萨克森州以及萨克森州目前还没有相关立法。
[85] Vgl. z.B.§§3 ff IFG. [86] Vgl. den Entwurf von Kl?pfer/Schoch, IFG-Prof E 2002. N?her zum ganzen Schoch, IFG-Kommentar,2009. [87] Vgl. Eifert, Electronic Government,2006; Guckelberger, VerwArch 97(2006),62 ff.; Britz, in: Hoffmann-Riem/Schmidt-A?mann/Vo?kuhle(前引书), Grundlagen II,§26。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邦行政程序法》经历了频繁的修改,上文中所列举的这些内容表明,该法的修改在趋势上总是围绕着这样一些主题展开:保障行政程序法的统一性,加速行政程序运行,扩大程序瑕疵补正的可能性,增强公民的参与程度以及强化行政机关提供的权利保护,行政活动的网络化以及电子化的信息、交流和磋商技术。
[107]与本文此处类似的观点参见:Kopp/Ramsauer(前引书),§79 Rn.5 b,6; Steinbei?-Winkelmann, NVwZ2009,686 ff.; a.A. Sch?nenbroicher, NVwZ 2009,1144 ff。[19] 其次,该法调整的对象只涉及公法类型[20]的活动,因而排除行政机关的私法行为。
[89] 根据《联邦电子政务法》的规定,任何行政机关都有义务设立电子数据传输的渠道。或者可以接受的是把欧盟法的规定直接纳入《行政程序法》规范的事实要件或者法律结果的解读中(比如在执行欧盟法时按照欧盟法规定的内容解释《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9条第2款第1句第4项[70]中的公共利益法律概念)。[65]只要欧盟法中包含有特殊的程序规定,则其具有阻却与之相冲突的成员国国内法适用的作用。作者希望本文能够对中国学者了解德国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以及把握德国法最新的发展方向起到帮助作用。
[14]只是在立法技术上,各个联邦州选择了不同的方式。Vgl. Burgi, in: Hoffmann-Riem/Schmidt-A?mann/Vo?kuhle (Hrsg.), Grundlagen des Verwaltungsrechts, Bd.I,2.Aufl.2012,§18 Rn.96。
最大限度可能的信息自由与必要限度的信息保密成为当前法律规范的基本准则。除此之外,行政程序法的另一个改革方向是将报备程序(Anzeigeverfahren)、许可豁免程序(Genehmigungsfreistellungsverfahren)以及许可程序(Genehmigungsverfahren)纳入到《联邦行政程序法》当中,或者是对现有的规定进行扩充
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根据各地的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如,行政复议法规定,终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只能由法律规定。
从目前49个较大的市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的领域看,修正案草案规定的范围基本上都可以涵盖。例如,针对北京市环境污染问题,2014年1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修改,回应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的关切。这类事项显然不必要由国家统一立法。从横向划分看,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只能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作出规定。
至此,我国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共有49个。除了上述行政三法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立法权限规定外,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只能由法律规定,地方立法不得涉及的事项。
根据这三部法律的规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规定的处罚、强制、许可事项分别如下: 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立法法修改一年多来的实践表明,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适应了设区的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了地方法治水平,增强了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又如,禁放烟花爆竹,在有些城市中被认为是必要的,因此需要制定禁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规,而有些城市认为燃放烟花爆竹不应当受到限制。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根据立法法的修改内容,相应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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